航空运输中的九大航权详解
什么是航权
航权是世界航空业通过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一种国家性质的航空运输权利,因为航空运输只要超出自己的国界就涉及到其他国家的主权,国际航空运输就需要一个在全球行业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航权就属于这个规定其中的一部分。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飞出国界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飞入或飞越其它国家的领空,允许不允许,就形成了第一种权利。
在不着陆的情况下,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领空上飞过,前往其他国家目的地。
例:北京一旧金山,中途飞越日本领空,那就要和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获取第一航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增加燃料消耗和飞行时间。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本国航机可以因技术需要(如添加燃料、飞机故障或气象原因备降)在协议国降落、经停,但不得作任何业务性工作如上下客、货、邮。
例如:北京一纽约,如果由于某飞机机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日本降落并加油,但不允许在该机场上下旅客和货物。此时就要和日本签订技术经停权。
航空公司飞远程航线,由于距离太远无法从始发地直接的飞到目的地,需要选择一个地方中途加油或者清洁客舱等技术工作,那么在这个地方的起降就叫做技术经停。技术经停权,仅允许用于做非商业的技术处理,也就是不允许在当地上下客货。比如中国飞美国的航班,曾经在美国安克雷奇作技术经停。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
例如:北京一东京,如获得第三航权,中国民航飞机承运的旅客、货物可在东京进港,但只能空机返回。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
例如:北京一东京,如获得第四航权,中国民航飞机能载运旅客、邮件或货物搭乘原机返回北京。
第三、四种航权, 这是一对孪生兄弟。航空公司要飞国际航线,就是要进行国际客、货运输,将本国的客货运到其他国家,将其他国家的客货运到本国,这种最基本的商业活动权利就是第三、四航权。
第五航权 :中间点权或延远权
可以先在第三国的地点作为中转站上下客货,第五航权是要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
例如:新加坡一厦门一芝加哥,新加坡航空获得第五航权,可以在新加坡一芝加哥航线上在厦门经停,上下客货。
第五种权利(第三国运输权):承运人前往获得准许的国家,并将从第三国载运的客货卸到该国,或者从该国载运客货前往第三国。
1、承运人本国(第一国始发地)-----中途经停第三国------目的地国(第二国)
承运人从本国运输客货到另一国家时中途经过第三国(也就是始发地国家和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并被允许将途经第三国拉的客货卸到目的地国。这种权利是第五航权的一种。
2、承运人本国(第一国始发地)------目的地国(第二国))-----以远点第三国
第五航权的第二种是以远点国家的运输,承运人将自己国家始发的客货运到目的地国家,同时又被允许从目的地国家上客货,并被允许运到另一国家。
可以看出只有在同时具有这两种第五航权时,承运人就可以完整的使用这些权利了,否则,即便获得了其中之一,也很难进行操作。
第五航权是针对两个国家的双边协定而言的,在两国的协定中允许对方行使有关第三国运输的权利。但是在没有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权力等于没有。因此航空公司在用这个权力的时候,必然同时要考虑中国与这个“第三国”有没有相应的权利。
第五航权之所以复杂, 就是因为,它涉及到多个双边协定,并且在不同的协定中意味着不同种类的航权。第五航权的开放意味着外航不仅要分享对飞国之间的市场,同时还要分享中国到第三国的市场资源。
第六航权:桥梁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经其登记国或地区(此为第三及第四自由的结合)的权利。
例如:伦敦—北京—汉城,国航将源自英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
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
例如:伦敦—巴黎,由汉莎航空公司承运。
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货的权利(境内经营权)。
例如:北京—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运。
第九航权:国内运输权
本国航机可以到协议国作国内航线运营。
所谓第九航权是指上述第八航权分为连续的和非连续的两种,如果是“非连续的国内载运权”即为第九航权。值得留意的是第八航权和第九航权的区别,虽然两者都是关于在另外一个国家内运输客货,但是:第八航权所谓"cabotage",只能是从自己国家的一条航线在别国的延长。但是第九航权,所谓的"full cabotage",可以是完全在另外一个国家开设的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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